临汾烟草招标被曝造假
近日,山西省烟草公司临汾市公司《2025年—2027年部分送货服务及驾驶业务外包》招投标活动中,涉嫌中标商资料造假、招标方审查流于形式,举报人怀疑其中存在关系标、人情标、利益标,并提供了大量材料佐证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性。
中标商“临汾市双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刚公司)基础信息: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19日,由王斌杰、潘亚军合作创立,王斌杰任法定代表人。工商信息显示2025年4月14日,王新刚独资接管公司,岀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多职。
涉嫌造假情况
中标单位双刚公司在山西省烟草公司临汾市公司《2025年—2027年部分送货服务及驾驶业务外包》招投标活动中多方面资料涉嫌造假。
一,涉嫌资质造假:双刚公司许可文件编号:LFSRSJ201805290135
许可文件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自2018-05-29到2021-05-28止
许可机关: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显示2021年到期,之后未见更新。
2025年5月7日,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2024年度临汾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情况的公告》全市129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机构自查、资料送审、县市核查等形式开展年度报告工作,经审核合格93家、限期整改8家,列入经营异常28家,双刚公司并未在其中。
双刚公司营业执照显示25年4月14日法人变更为王新刚
而该公司在临汾市烟草公司招投标活动中提供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许可编号LFSYDQSPJ202504110019,法定代表人:王新刚,有效期2023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变更),发证机关:临汾市尧都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发证日期:2025年4月11日。
营业执照显示法定代表人王新刚,发证时间为2025年4月14日。
双刚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显示25年4月11日法人变更为王新刚
那么问题来了,王新刚14日才变更接手公司成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早3天也就是11日法定代表人成了王新刚,还能提前上岗?更何况临汾市行政审批局官网所列许可公示以内容而定,还得有5一10日不等的公示期。真令人费解?
二, 业绩涉嫌造假
双刚公司此次投标共提供七份业绩证明材料,漏洞百出都涉嫌造假。
1,山西上官运输有限公司干线运输驾驶服务外包项目,说明表显示项目负责人王新刚,服务期限2022年4月13日至2025年4月12日。正式合同编号:SGYS-2022-08-01,签订日期:2024年4月12日,期限1年,自2024年4月13日至2025年4月12日,签约法定代表人王新刚。
2024年4月12日双刚公司法人为王斌杰,而非王新刚,合同编号似乎应该是2022年的行文样式。
双刚公司提供的业绩资料,一个合同两个日期
双刚公司提供的业绩资料,一个合同两个日期
2,中国联通朔州市分公司政企客户用车驾驶服务外包项目,说明表显示项目负责人王新刚,服务期限2023年8月3日至2025年8月2日(两年整)
合同显示,三年总金额:324万元,第一年100万元,第二年108万元,第三年116万元,服务期限:3年,自2023年8月3日至2025年8月2日,签约人:甲方丘丽清,乙方王新刚。
双刚公司提供的业绩资料,一个合同两个日期 和期限
双刚公司提供的业绩资料,一个合同两个日期 和期限
双刚公司提供的业绩资料,一个合同两个日期 和期限
2023年8月3日到2025年8月2日,明明两年,合同上却载明三年付款,更有甚者,2023年8月中国联通朔州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岳丽清,临汾市双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斌杰,且甲乙双方签字疑似一人所为。
3,临汾市社会保险中心档案及物资配送服务外包项目,说明表显示,项目负责人王新刚,服务年限:2023年3月2日至2025年3月1日(两年整)
合同上载明,三年总金额285万元,第一年90万元,第二年95万元,第三年100万元,合同期限3年,自2023年3月2日至2025年3月1日。
2023年2月6日临汾市社会保险中心法定代表人为景小卫,而非王彦刚,临汾双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斌杰,而非王新刚。
5,山西晋钢物泊运输有限公司配送服务外包项目,合同签约法定代表人双刚公司应为王斌杰,而非王新刚。
6,国药集团临汾有限公司配送服务外包项目,项目负责人王新刚,合同签订人甲方李健,乙方帝艮山,笔迹疑似一人所为。经多方求证,国药集团临汾有限公司从未签过此合同,也未有过此项支出。
7,河南金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驾驶服务外包合同,签约人乙方王新刚,时间2024年4月1日,当时双刚公司法人是王斌杰而非王新刚,签字笔迹疑似同一人。
三,从业人员体检报告涉嫌造假,16人心电图完全一样
临汾双刚公司投标书中附25名驾驶员信息,就体检一项由临汾市新世康体检健康管理中心进行,并出具一般情况、眼科、心电图三项基础检查报告,心电图检查16名司机的心电图竞完全一样。
检查时间2025-05-30 07:48:19
报告时间2025-05-30 08:57:36
打印时间2025-05-30 08:57:36
16人心电图除名字外完全一样
16人心电图除名字外完全一样
16人心电图除名字外完全一样
16人心律一致;一般情况检查除身高、体重有点变化,其余项一样;眼科检查报告显示多名司机大多视力几乎统一为左眼0.8,右眼0.8。
除身高体重 有变化外,其余内容全部一样
所有报告检查人员在报告上的手工签名字体、位置、倾斜度一模一样,竟然完全一致。
是被检查人身体状况几乎一致?还是新世康体检健康管理中心的检查设备出了问题?亦或是检查员拥有复制粘贴功能?
发包方责任在缺失
山西省烟草公司临汾市公司作为发包方,对此次项目所有投标文件理应进行严格审查,然就所列如此多且十分明显的问题,竟无一人看出?
招投标是在公共资源配置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市场行为,其规范性和公正性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在这一过程中,资格审查是确保投标单位符合要求的重要环节。然而,现实中常会出现不具备资格的单位中标的情况。这种现象不仅侵害了其他符合条件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能导致项目的失败或资源的浪费。不具备资格的单位中标一是招标文件的不严谨,导致资格审查标准不明确;二是投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蒙混过关;三是在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的判断失误或有偏见,未能有效识别不合格投标者。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组建评审小组,在招标文件发放前筛选合格投标人。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复核,但前期审查责任仍属采购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如此涉嫌严重造假的企业中标了,它所带来的后果是不仅会造成对招标法律法规的严重违背,更会引发社会的信任危机。(政府法制杂志社-天闻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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