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来源非自有?执法需有法可依
一家年纳税过亿的知名民营企业,一个长期发展而成的员工持股平台,竟因十六年前的两次增资登记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以“股东出资非自有资金”为由,经过闪电式突击执法,直接吊销了营业执照。这不是小说情节,而是发生在山东寿光的真实案件。
据微信公众号“鱼眼观察”题为《遭遇“翻老账”,知名民企陷入生死危局》的文章爆料,山东联盟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联盟化工集团的员工持股平台,今年7月,被寿光市市场监管局以该公司在2009年和2013年两次增资中“使用集团资金作为股东个人出资”为由,认定其构成“虚假出资”,作出“顶格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从法律角度看,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未规定股东出资必须来源于“自有资金”。股东通过借贷、赠与等方式筹集资本,只要真实、合法地注入公司,完成财产权转移,其出资行为就是有效的。
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必须具有直接的法律条文依据。行政处罚作为对市场主体权利影响极大的行政行为,更应恪守“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依据、种类、幅度均需有明确法律支撑。哪怕初衷良好,突破法律边界的越权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以红头文件或主观标准设权减损市场主体权利,是对法治原则的背离。
此案涉及的两次增资行为,均发生在《公司法》2014年修订之前;如今,注册资本制度早已从实缴制转向认缴制。法律政策的本意,是要简化登记手续、鼓励投资创业。若执法机关仍抱持“股东出资必查自有资金”的旧思维,甚至以此追溯处罚多年前的增资行为,不仅与立法精神背道而驰,更将导致大量依托正常融资行为发展的民营企业陷入“原罪”恐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的稳定预期。
在出资登记审查中,市场监管部门通常只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即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而非对资金来源进行穿透式实质审查。寿光市监局此次执法,疑似超越了其法定职权范围,自行创设“出资须为自有资金”的处罚标准。这难免会被认为是一种法外设权,违背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行政原则。
司法实践中,否定出资效力的关键,通常在于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是否履行法定程序,而非单纯考察资金来源。本案中,并无债权人主张利益受损,也无股东提起股权纠纷诉讼,行政机关直接入场干预企业内部股权斗争,涉嫌以行政代替司法,动机令人生疑。
更何况,此案执法程序异常吊诡:从立案到处罚,仅用15个工作日;一天之内连发四份调查通知,有的要求“十分钟内带资料到场”;听证会结束不到一小时,处罚决定书已然送达。
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底线。行政机关的任何处罚,都必须有清晰、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尤其在涉及企业存续的重大案件中,执法更应审慎、透明、规范,避免成为个别势力争夺企业控制权的工具。目前,联盟投资公司已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也已立案。此案不仅关乎一家企业的生死,更关乎执法边界与法律尊严。我们期待司法能成为权利保护的最后防线,厘清执法依据,纠正违法处罚,让企业在法治的轨道上安心经营、稳健发展。(舒圣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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